一、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31日10时许,在泰安省庄外环路地段,刘某驾驶货车因变道与三者车辆相撞,导致三者车辆受损。次日,刘某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此时三者车辆已在汽修厂等待定损,第一现场被破坏,并且,刘某在向保险公司叙述情况时,对三者车辆车型的描述模糊不清,案件疑点重重。
保险公司成立专案调查小组,通过走访调查及反复沟通,驾驶员最终承认事故是伪造现场,二手车商与汽修厂合伙伪造现场,以套取保险赔偿金。最终该案件未获得任何赔偿,并且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风险提示
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以骗取保险赔偿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保险拒赔,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二手车商、汽修厂等可能通过合作伪造现场,共同骗取保险赔偿金。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渤海财险山东分公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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