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04月21日,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刘某报案,称其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小区行驶中与停放中的三者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查勘员接到报案电话后给予指导,并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查勘人员通过现场发现,标的车行驶轨迹不符合常理,且撞击部位损失细节不符,另双方当事人已开具事故认定书。
保险公司成立调查小组,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确认中,发现双方认识并一起开过公司,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交警队沟通后,本次事故为双方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而故意制造的。最终放弃索赔。
风险提示
该案例中,被保险人刘某与第三者李某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因被保险公司识破最终未获得任何赔偿。如涉案金额较大的,还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该案例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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