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5年6月17日下午孙某某向我司投保了一份即时生效的商业车险。在投保后第二天早晨,孙某某立即向我司报案称其驾驶车辆于6月18日07时许倒车时不慎碰到一辆奔驰车,造成梁某某奔驰车辆受损严重。接到报案后,我司理赔员按流程进行查勘定损工作,经理赔员调取保单发现,孙某某买完保险后立即出险,可能涉嫌保险“倒签单”行为。后经理赔人员积极走访事故发生地并上报当地保协反欺诈工作站寻求帮助,经调取事发地一处监控视频核实,确认事故实际发生时间为6月17日早晨,并非6月18日。孙某某故意在出险后投保再向保险公司报案,企图获取保险金赔偿,最终被我司识破。
风险提示:“倒签单”是指出险在前,保险在后。保单的承保期限在风险发生前就应该确定,风险事故已经发生,再签发保单的行为就是倒签单。部分消费者心存侥幸通过“倒签单”行为,谎称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试图骗取保险金,属于典型的保险欺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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