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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风险提示

坐出租车副驾驶未系安全带被甩车外身亡 保险不赔

    “或许系上安全带,乘客还不至于被甩车外最终导致身亡。”近日,苏州太仓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承办法官不由惋惜道。去年,毛某在苏州打出租车,由于没系安全带,遇到车祸被甩到车外身亡。由于赔偿问题,毛某的家属将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能否认定为“第三者”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坐在副驾驶未系安全带,被甩车外身亡

    2014年初春的一天晚上,毛某与朋友聚会结束后打车回家。当其乘坐的出租车通过路口时,与右侧方向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巨大的撞击致使坐在副驾驶座位又未系安全带的毛某当即被甩出车外。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出租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车辆负次要责任,毛某无责任。

    由于赔偿问题,毛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包括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保险公司在内的共计6名被告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庭审焦点

    乘客被甩车外了,能否认定为“第三者”?

    庭审中,毛某究竟能否认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指向的“第三者”成了案件的焦点。

    出租车的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毛某乘坐在出租车内,因为事故的外力而被甩出车外,毛某应当属于出租车的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只在商业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

    出租车公司则认为,毛某被甩出车外,其性质已经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而应当认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指向的“第三者”,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审太仓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提出上诉。该案经过二审,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最终,法院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按照比例,出租车公司赔偿了52万余元。

    承办法官介绍,交强险的赔偿前提是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中明确,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本案中,毛某与事故车辆分离的唯一原因是两车相撞而产生的作用力,而非毛某自己的意志离开车内;虽然其置于车外有第三者的外观表象,但是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被甩出车外后又遭再次碾轧或碰撞的情况下,其不属于该出租车相对应的第三者。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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