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半年前,郑先生买了辆电动车,在使用中感到并不称心如意。在朋友的提示下,郑先生到车辆修理部对电动车进行了改装,增加了动力,并配备了相应的功能,使电动车的速度由原来的每小时20公里提升到48公里,车体重量也增加到近50公斤。1个月前,郑先生在驾车通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女青年张某边打电话边闯红灯且从非人行道上快速穿越,与郑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住院治疗近20天,花去1.8万元医疗费。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多次要求郑先生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均被郑先生拒绝。但张某出院后,却将我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由郑先生承担张某8%的经济损失。
问题:
郑先生在这起事故中是零责任,为什么还要承担经济赔偿?
分析:
法院之所以判决郑先生要承担张某8%的经济损失,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郑先生改变了电动车的属性。我国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与之对应,姑且不论郑先生的改装行为是否违法,仅就改装后的电动车而言,因其为动力驱动、最高时速可达48公里、整车重量为近50公斤,当属机动车之列。也就是说,这辆电动车经过郑先生的一番改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电动车,而是由电动车升格为机动车。
其二,机动车发生事故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郑先生驾驶的车辆既然已经成为机动车,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要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郑先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虽然为零责任,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其8%的经济赔偿属于合理范围。
警示:
不仅《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电动车有其明确的界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也有着明确的界定。对电动车进行擅自改装,既不合法,也不安全。如果改装后的电动车一旦具备了机动车的管理标准,当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有无责任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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