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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风险提示

以案说险 | 贪图便宜不可取,如实告知更重要

    保险一直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费率厘定按照当地交通事故发生率、综合赔付率水平等因素,各地区车险费率稍有差异,这更能体现保险补偿性原则。但就是这种差异化的费率,让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企图利用保险赚取非法利益。

    一、典型案例

    某汽车服务公司老板柴某,即车辆保险投保人,发现各地货车费率不同,但各保险公司不予办理异地车辆投保业务,为了赚取货车异地投保差价利润,柴某及其员工叶某等人雇佣冯某,冯某将需要投保的货车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地址、车牌号、发证机关印章等信息进行图片处理后伪装为柴某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车辆,向本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从中获利。

    某保险公司在受理该公司车辆出险报案时,发现出险车辆行驶证与当时向公司投保时提供的行驶证不一致,遂向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申请查询,经查证,该公司投保时所提供的行驶证均为虚假证件,后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立案侦查并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柴某等人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法院审理,判处柴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该案中柴某伪造证件进行投保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行驶证投保,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已登报公示与其投保的所有车辆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事故不进行赔偿。

    三、风险提示

    1.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险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保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形保持谨慎,切勿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而损害自身利益,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伪造投保资料将无法履行保险合同。

    2.收到保险单后要对保单信息进行核对,如有异议请拨打保险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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