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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风险提示

以案说险 | 张冠李戴来报案,保险欺诈不可取

    【案情简介】

    2022年,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渤海财险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2022年8月该公司向渤海财险报案称,其中一名顾客在其足浴区消费时,因地面有积水不慎滑倒摔伤。渤海财险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并前往医院看望伤者。通过调查,渤海财险对伤者身份产生怀疑,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伤者系该公司的保洁人员,在清扫地面时不慎滑倒摔伤,由于该公司未投保雇主责任险,想到已投保公众责任险,为减少其赔偿责任,向渤海财险谎称为顾客,在渤海财险工作人员出具伤者的银行流水后,该公司放弃公众责任险项下的索赔。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受益人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明和资料,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已构成保险诈骗,需要承担民事及行政法律后果。

    【消费风险提示】

    渤海财险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1.保险欺诈不仅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失去获得保险服务或保障的机会。

    2.保险欺诈增加了保险机构正常的赔付支出,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从而侵害了广大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保险欺诈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给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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