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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风险提示

以案说险 |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对广大车主来说,机动车保险是最常见的保险。下面这个案例将向大家介绍,对于自己的爱车,应该怎样购买机动车保险才能起到保障作用。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27日,车主张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大众朗逸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座位险)。该私家车平时供张某上下班使用,因油价上涨,张某上下班及周末闲暇时间在网上接单,跑滴滴拉客,挣零花钱和油钱。

    11月5日,张某在下班时接到乘客李女士,行驶到机场路段时看到前方有执法人员在检查车辆,心里紧张,为躲避检查,在驾驶车辆变道时和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乘客李女士头部被撞击、受伤,三者受损。

    发生事故后,张某拨打120救治伤者李女士。张某也给保险公司打了报案电话。查勘员接到报案后,到现场进行查勘,事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走访伤者李女士时,得知伤者是网上打车导致受伤,医药费全部是自己垫付,张某没有支付,理赔人员在医院做了笔录等证据,固定证据后,对张某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经法院审理,张某将车辆用于营运后,未按法律规定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也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知保险公司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因此,该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这个案件对我们的启示如下:

    1.本案中,由于原告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因其未履行通知义务,使被告不能行使合法的解除合同权利或者要求增加保费的权利,而且该通知属法定义务,被告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法定免责事由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2.广大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要做到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不能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如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应当第一时间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并通知保险公司。

    ——渤海财险新疆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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