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23年12月18日下午,张某驾驶一辆轻型厢货,沿3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八涟线0114公里处时,因道路结冰、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导致本车人员陈某某、朱某某受伤,路边车辆及树木受损。
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报交警。公司查勘员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现场勘验,事故车为蓝牌双排座厢式货车,货箱上有明显的货运物流标志,同时,事故现场散落多张车主的货运联系名片。
事发时,事故车辆正在从事营运活动,同时,还收费从事货物运输和客运业务,属于营运性质。但该车辆承保时,却按照“非营业”货车承保。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商业险条款,告知车主及驾驶员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涉及商业险部分依规不予赔付,并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
三、风险提示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批改。使用性质按照非营运承保的车辆从事营运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情况下,商业险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广大消费者在使用车辆时,要了解自己所驾驶的车辆使用范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在事故发生后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江苏分公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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