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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风险提示

消保小课堂之保险“受益人”

    消保案例

    B某生前系个体司机,生有一子一女。其生前投保了一份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一次性缴纳了全部保险费,在合同中他指定了其女儿为受益人。一天,B某在驾车外出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在查明情况后拟给付其女儿5万元的保险金。但B某的妻子、儿子得知情况后,要求保险公司分摊保险金,可其女儿又不同意,最后闹至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保险理赔款全部支付给B某女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上述案例中,B某的女儿作为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享有该保单的保险金请求权。

    假设B某在前期投保时未约定受益人,依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B某的妻子和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和他的女儿一样各获得三分之一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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