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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风险提示

以案说险 | 倒签单不可取

    一、案情简介

    何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称,驾驶员刘某某于8月16日驾驶标的车在事故地点,与三者大众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联系何某时车辆已撤离现场。何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两车损失照片,并称交警认定标的车全责。在案件审核时发现,车辆8月15日投保,8月16日起保。起保当日出险存在倒签单风险。后经过保险公司的人员走访属地交警队,核实确认事故发生时间为8月15日,而非16号。何某陈述由于疏忽,忘记给肇事车辆上保险了,于是想到了出险后投保再向保险公司报案,企图获取赔偿,没想到却被我司识破。

    二、案例说法

    • 何为倒签单

    保险“倒签单”也称为带伤投保,就是出险在先,保险在后。保单的期限在风险没有确定以前就应该确定,风险已经出现,保险公司再签发的保单叫倒签单。通俗的讲就是先出险后承保,等车辆出险了再来补上保险。

    • 倒签单的后果

    客户发生事故后再投保,保单生效后,谎报出险时间,将投保前发生的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

    •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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