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24年3月7日下午,李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启东市北新镇介英村农田内倒车时,不慎撞到蔡某,导致蔡某受伤。
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伤者蔡某受伤部位为脚踝部位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足第2/3/4跖骨基底部骨折。保险公司审核时对该伤情提出疑问,认为货车的货箱高度不可能撞到伤者脚踝,通过走访调查得知,蔡某实际是在农田里作业时被挖葱机所伤,李某便与蔡某串通谎报出险事故。公司理赔人员劝说当事人去交警队自首坦白,最终交警撤销了事故认定书,被保险人签署了放弃索赔确认书。
三、风险提示
该案例中,当事人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而故意谎报保险事故,因被保险公司识破最终未获得任何赔偿。如涉案金额较大的,还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渤海财险江苏分公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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