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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风险提示

以案说险:营运车辆莫造假 诚信理赔守底线

    案例介绍

    网约车司机徐先生驾驶车辆与我司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本次事故发生后我司被保险人李女士未第一时间向我司报案,事发后第二日,我司工作人员联系合作修理厂开展车辆定损工作,结合车辆受损部位、配件价格及工时费用,最终核定本次车辆维修费用为1260元。

    事后,徐先生为谋取高额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赔付五天停运损失费以及2900元车辆维修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联合我司对徐先生提交的停运证明、维修单据等证据材料逐一核查,经查实,上述材料均为徐先生与涉事修理厂相互串通、违规开具的虚假证明。结合现场勘验、维修记录等客观证据,法院确认车辆实际仅停运两天。

    同时,庭审中我司提交投保资料、条款讲解记录等相关凭证,证实我司在承保时已依法向投保人李女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完整讲解了交强险保障范围、责任免除、间接损失不予赔付等核心内容。法院审理明确,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赔付范畴之内。此外,法院当庭向徐先生释明,其串通修理厂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清法律后果后,徐先生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次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额外维权成本以及因虚假举证引发的相关后果,均由徐先生自行承担,其企图通过伪造材料获取高额赔付的目的最终落空。

    风险提示

    结合本案虚构停运时长、伪造维修材料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渤海财险云南分公司在此向广大车主、营运车辆驾驶人作出重点风险提示:

    1.明晰保险赔付范围,区分直接与间接损失。交强险主要赔付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车辆直接财产损失,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属于典型间接损失,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及行业通用规则,交强险不予赔付。切勿误以为所有事故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理性区分保险责任边界。

    2.恪守诚信原则,严禁伪造理赔证据。车辆维修单据、停运时长证明、收入凭证等均为理赔、诉讼关键证据,不得与修理厂、第三方串通篡改数据、开具虚假材料。虚假证据不仅无法获得额外赔偿,还会扰乱司法秩序,当事人将面临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

    3.事故后及时报案,配合正规定损流程。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延迟报案易导致现场证据灭失、定损争议等问题。请全程配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地查勘、专业定损,以客观定损结果作为维修、理赔依据,拒绝虚报维修费用。

    4.合法合理维权,摒弃投机获利心理。遭遇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应依据实际情况、凭借真实证据依法维权,通过正规协商、诉讼渠道主张合理诉求。妄图依靠虚假材料、虚假诉讼骗取高额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最终只会得不偿失,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5.修理厂坚守行业底线,拒绝协助造假。各类汽修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出具维修清单、维修时长证明等资料,不得协助车主伪造证据、篡改维修信息,共同维护正常的保险理赔与司法秩序。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保险公司已对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徐先生与修理厂串通伪造证据,符合该条款规制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受害方不得通过虚构损失、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不合理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该部分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法定赔付范围。

    渤海财险云南分公司再次呼吁,全体交通参与者、保险消费者树立诚信理赔、合法维权的理念,自觉遵守保险规则与法律法规,拒绝虚假举证、虚假诉讼。我司将持续规范查勘定损流程,严格审核理赔材料,坚决抵制各类骗保、虚假诉讼行为,全力维护公平公正的保险市场和司法环境。

                                                                                    来源:渤海财险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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