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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环保问题清单出炉 政协委员:企业不买环境保险应惩罚

    8月1日,第三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出炉。根据此次反馈情况,截至到2017年6月底,督察组在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7省份交办的31457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基本办结,共立案处罚8687家,拘留405人,约谈6657人,问责4660人。此外,7地总共开出了超过3.6亿元的“环保罚单”。

    笔者获悉,近日,《天津市发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印发实施。根据《意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企业如发生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环境污染,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保险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事项:第三方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参保企业为了避免或者减少污染事故中第三方的损害、抢救第三方的生命和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参保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减轻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控制污染物的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实际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参保企业实际支付的与污染事故直接相关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参保企业和保险机构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另据江淮时报报道,江苏省政协委员胡勤刚指出,在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面临保险覆盖面窄、机制不健全、服务不成熟等问题。胡勤刚建议,完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配套机制。

    一是完善地方立法,增加未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的惩罚性措施,强化“谁污染、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让企业更多承担事故处置和损害恢复的成本,激发企业保险购买需求,并适时推动省级层面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二是综合运用政策工具。有关部门将企业是否参保作为获得信贷、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评价体系并与新、改、扩建设项目审批、环保“三同时”项目验收、排污许可证审发等环境管理工作相挂钩。

    三是通过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公司、环评专业机构的联合互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环境经济风险评估、保险产品定价、污染事故定损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此外,还要提升保险的服务和保障能力。保险公司应注重环境污染数据积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市场,稳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额度,提供更多适应企业实际需求的产品,完善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补偿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在环境污染立法、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等制度逐步完善后,适当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将承保范围扩展至突发性污染事故和累积性的污染事故。

    (来源:金融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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