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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点解读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洗钱法》共七章6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新《反洗钱法》在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跨境信息调取、罚则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深入体现“风险为本”原则和强化反洗钱监管力度的趋势,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一、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修订立法目的,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

    新《反洗钱法》保留了原先的7项上游犯罪,包括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此次修订增加了“其他犯罪”的兜底条款,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并规定了“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实质上上游犯罪已经无具体罪名限制。立法目的由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扩大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二、从法律层面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及其反洗钱义务

    新《反洗钱法》明确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交易商、宝石现货交易商及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同时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新增和细化反洗钱义务内容,提升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明确金融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为金融机构采取强化的洗钱风险防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应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新增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将反洗钱监控名单工作上升到法律高度。

    四、规范反洗钱工作跨境合作,加强跨境信息保护

    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同时明确反洗钱国际合作中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五、行政处罚力度整体大幅提升,提升反洗钱监管力度

    细化拆分处罚情形,新反洗钱法从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从机构和人员角度,分别描述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罚条例和处罚金额,相较于旧法,处罚金额大幅度提升。关于金融机构制度建设、部门及人员配置、洗钱风险评估、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制定、审计、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等的处罚措施,新《反洗钱法》增设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限制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业务的处罚措施等。

    六、确定“尽职免责”原则,鼓励工作人员履职担当

    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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