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和营利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放贷次数、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提起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借贷合同约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因素综合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营业性。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 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不涉及放贷的出借人偶尔出借款项,或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来源:《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津高法〔2020〕22 号))
十九、什么是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来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二十、政策文件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3号)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转发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银保监发〔2021〕1022号)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天津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银保监发〔2021〕27号)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转发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宣传活动的通知》(津银保监便函〔2022〕152号)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主题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津银保监便函〔2022〕864号)
《做好放贷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津银保监办发〔2022〕216号)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宣传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情况的通报》(津银保监便函〔2022〕1465号)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套路贷”工作的通知》(津银保监便函〔2023〕387号)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暴力催收风险提示的通知》(津银保监便函〔2023〕845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津金便函〔2024〕698号)
《关于做好常态化扫黑除恶相关工作的通知》(津金打非〔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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