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 消费者教育宣传
消费者教育宣传

3·15 消费者权益日 | 天津市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

    一、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依据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2021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其中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事项包括:“(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二)监管部门管理制度。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第十六条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备案主体及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一)备案主体

    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受益所有人定义及识别标准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1.一般公司和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2)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3)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如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的,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应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填报网页已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设置了单独的勾选项。

    对于国有参股公司,应按照一般公司和合伙企业识别标准识别受益所有人。在识别过程中,可不再识别国有资本部分的受益所有人。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除应当按照一般公司和合伙企业要求识别该分支机构所属外国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外,还应当将该分支机构的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信息更新

    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备案操作流程

    1.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官网(地址:https://zwfw.tj.gov.cn/#/home),选择“主题业务”项下“市场主体一网通办”。

    2.选择“企业服务”项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模块

    3.进入备案界面后,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报方式

    4.确认受益所有权类型

    5.填写受益所有人和受益所有权信息

    如需备案多个受益所有人,点击添加按钮并填写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即可提交备案。

     

    如在备案过程中遇到任何政策或操作问题,可拨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全国统一咨询热线:021-58899966或天津市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咨询电话:022-51850488(人工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版权所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津ICP备08000254号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429号

Copyright (C) Bohai Property Insurance Co. Ltd. 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