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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保险“营改增”告客户通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2016年3月23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保险行业将全面推行“营改增”。2016年4月30日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将无法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如果您投保的保单于2016年5月1日前起保(即保险责任开始时点),请于2016年4月25日前通知您的保险联系人或前往我司的营业网点,开具营业税发票(按照目前颁布的国家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前起保的保单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您未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则视同您不再需要营业税发票。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我司将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司将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对提供的保险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由于增值税开票系统设置及增值税发票申领需要一定的时间,我司在2016年5月初始可能无法为您立即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续待开票系统设置完成后,我司可根据保单信息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保单保障期间,我司对您的服务承诺不受任何影响,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要求,如贵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司需登记贵司的一般纳税人开票信息,以便为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在提交投保资料时提供盖章的《增值税开票信息搜集表》(该信息表可向您的保险联系人索取或到我司营业网点领取)并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我们将不胜感激。具体信息如下: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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