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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条款责任扩展的公告(二)

    尊敬的客户:

     根据应对疫情需要,我司将在相关保险条款原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扩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责任,详细内容如下:

    团体健康险类条款

     1.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原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取消凡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不受保险合同等待期限制,无等待期。

    2.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条款》原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扩展:

    如果被保险人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视同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不受保险合同等待期限制,无等待期。

    附加健康险类条款

     在《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附加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团体)》、《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团体)》原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扩展如下: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给付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减去免赔天数。每日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津贴金额及免赔天数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对同一次给付“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以7天为限,对不同次新型冠状病毒住院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20天为限。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住院继续承担给付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以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之日起7天为限且与保险期间内已履行保险责任的天数累计不超过20天。

    团体意外险类条款

    1.在《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团体)》3个主险条款原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扩展: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2.在《附加疾病身故与全残保险条款》(团体)原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取消凡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不受保险合同等待期限制,无等待期。

    特别说明

     1.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6月30日止。

     2.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3.自公告之日起凡新投保该产品客户,可享受扩展责任。

    4.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属于责任扩展的范围。

    5.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6.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认。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业务人员,或者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116666。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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