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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近因”

    近因原则源自于海上保险。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AN ACT TO CODIFY THE LAW RELATING TO MARINE INSURANCE(21st DECEMBER,1906)]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原文为: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and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the insurer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but,subject as aforesaid,he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which is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理论上讲,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错综复杂的众多原因中找出近因则有一定难度。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疾病作为除外责任。众所周知,无论疾病还是意外事故,都可能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的结果。因此,必须判断死亡或残疾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到底是意外事故还是疾病。如果意外事故与疾病同时成为死亡或残疾的近因,就必须区别死亡或残疾是由于疾病所致,还是疾病仅仅加重了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如系前一种原因,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免责。而后一种原因,疾病并非决定性因素,意外事故仍然是近因,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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