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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驾校学员撞人谁担责

    张小姐咨询:上个月中旬,我到驾校报考汽车驾驶证,刘某是我的教练员。这天,我在刘教练的陪同下,在教练场内驾驶教练车行驶。当我发现另一名学员小B在前面与我打招呼时,我想停下车来与她说话,慌乱中错把油门当刹车,车辆飞快地冲向小B,将她撞倒在地,并拖行7.2米。万幸的是,小B虽然被撞倒却躲过了车轮的碾轧,但伤势仍然非常严重,脊椎、左臂、双腿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断裂。事故发生后,驾校负责进行了善后处理。但前几天,驾校却突然找到我,声称事故是我直接造成的,我是主要责任者,应当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要求我先拿10万元为小B垫付医疗费。不然,就请求法院判决。

    请问:我是否应当为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答复:我们首先为在教练场内发生这样的事故而深感痛心,也提醒正在考驾照练习驾驶车辆的朋友们,即使在教练场内,也务必要注意安全啊!

    从张小姐所介绍的情况来看,驾校要求张小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道理,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是,有错则有责,有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起事故却有着特殊性,张小姐并非有驾驶资质的合格驾驶员。对这种学员在学习驾驶教训期间的事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作为接受驾驶员技术培训的张小姐来说,在学习驾驶技术时发生事故,无论在操作上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张小姐在这起撞人事故中也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其造成的事故损害责任由陪驾的教练员承担。因为教练员是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由教练员所在的驾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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