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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两车相撞致乘员遭本车碾压身亡 保险是否赔偿引争议

    两车相撞,车上一名乘员被甩出车外,又遭本车碾压身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成为争议焦点。福建福安市法院12日披露,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该判决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王某驾驶粤BAD127号重型货车沿宁上高速从福安市往周宁县方向行驶,途中追尾碰撞前方由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造成粤BAD127号车上乘员赵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车上乘员赵某因两车严重撞击,被甩出车外,又被该车碾压死亡。该车保险公司主张不予赔偿,赵某家属则认为赵某掉出车外后,就已经是“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2016年1月15日,警方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来源:新浪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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