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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醉驾车撞上无牌车 车险到底应该怎么赔?

    很多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往往会被告知醉驾等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不予理赔。但实际上在车险必买的交强险部分,因酒驾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并非是免除赔偿责任的。只是,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还有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日前,顺德区法院公布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对广大车主颇具普法意义。在这起因醉驾车撞无牌车的事故中,醉驾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赔付了无牌车伤者10万余元,但随后保险公司就将醉驾肇事方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已经赔付出去的费用。最后,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请求。

    缘起:

    醉驾车撞上无牌车

    醉驾方和保险公司成被告

    在近日结束的这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发生前,其实去年还发生了一起相关诉讼。当时,本案的原告某保险公司以及本案的被告之一醉驾肇事者庞某,均在上一起诉讼中属于被告一方。

    来自顺德法院的介绍,2016年1月23日22时50分许,庞某饮酒(经检验,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mg/100ml)驾驶粤X/×××××号两轮摩托车沿112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伦教永丰路段辅道时,遇林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逆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庞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时,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2月25日对上述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林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非汽车)、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为此,交警认定庞某和林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诉讼:

    醉驾非交强险免赔之列

    保险公司赔付无牌车伤者10万

    在这起事故中,庞某驾驶车辆的车主龙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因此,2016年8月23日,林某将庞某、龙某及相关保险公司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赔偿其在事故中的损失。顺德法院在该起诉讼的判决书中表示,审理查明庞某在事故中有醉酒驾驶的行为,龙某对事故发生没有存在过错,并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林某支付赔偿款100330.95元;庞某一次性向林某支付赔偿款22472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根据最高院相关法律解释,“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在“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几种情形之一。因此,顺德区法院认为龙某为肇事车辆向财险公司保险处投保交强险,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庞某醉酒驾驶上述车辆造成车辆损坏及庞某、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林某支付赔偿款。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财险公司向林某支付了赔偿款100330.95元,并缴交了诉讼费。

    保险公司如愿追偿

    醉驾者需还垫付10万赔偿款

    在上起诉讼结束并且林某得到赔付后,第二起被称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官司又打到了顺德法院。原告方就是上起诉讼的被告之一保险公司,被告为两人,即醉驾肇事的庞某和车辆的主人龙某。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庞某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相关条款的约定,原告对于赔付林某的费用及相关诉讼费有权向两被告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保险公司可就被告庞某醉酒驾驶的行为,对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款向侵权人即庞某主张追偿权利。不过,财险公司在上起案件中承担的诉讼费,属其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不属于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款,故无权就该部分费用向庞某主张追偿权利。

    最终,顺德法院判处被告庞某应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赔偿款100330.95元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并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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