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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事故车辆未按时年检 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所持有的湘AA××90号车在被申请人泉州D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且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2月17日零时起至2017年2月16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3月28日14时20分,湘AA××90号车由李某驾驶沿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莱茵城由北向南行驶,因驾驶不慎导致车辆前部碰撞夏某所驾车辆湘AT××10小型轿车的后部,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认定夏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李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向被申请人报案,经被申请人委托的湖南D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对第三者车辆的损失共同确定为62300元,申请人支付了第三者车主夏某的车损维修费用。嗣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被申请人以被保险车辆未按时年检,属于保险免责条款范围为由予以拒赔。双方经协商未果,申请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险理赔款62300元;2.逾期未支付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误工损失及交通费支出共4000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双方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湘AA××90号车辆投保时,投保单不是投保人亲笔签字,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向投保人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单中免责条款无效。2.被保险车辆未按时年检是一时疏忽,但事后已经补办年检,然而本案保险事故与车辆未按时年检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案泉州D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本案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按时年检,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车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因此本案交通事故损失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事项。

    仲裁庭认为,经审理查明,保险人的保险单附有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有黑体字提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必须按时年检。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无需再明确说明。申请人以投保单中投保人未亲笔签字,证明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按时年检属免责事项的条款不产生效力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是由于驾驶人操作不当引起,保险条款虽然约定未按时年检属于免责事项,但与未按时年检并无因果关系。免责条款应遵循保险的因果关系理论和诚信、公平原则。被申请人泉州D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应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及仲裁费用。同时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点评:

    (一)关于投保单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申请人以投保单不是投保人签字为由,证明被申请人对“行驶证未按时年检作为条款免责事项”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以致说明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然而,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驾驶员应该知道。保险人将“行驶证未按时年检作为条款免责事项”已在条款对作出提示了,即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申请人以投保单不是本人签字为由来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达到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行驶证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行驶证过期,但是根据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造成追尾事故。仲裁庭认为本案事故与行驶证未按时年检没有因果关系,泉州D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适用责任免除条款应否以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我国现在的车险条款包括大量的责任免除条款,且不论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容易造成保证制度的滥用。虽然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约束,但这种保证制度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法的判例和成文法修改,我国的不少司法实践也有类似的案例。这对于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维护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实现保险条款实质公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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