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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积极赔偿获减刑 不能向保险公司追偿

    陈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死亡。在刑事审判中,陈某积极赔偿郭某家属5万元,因此获得了法院从轻处罚的判决。因陈某的车辆投保了保险,郭某的家属随后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陈某要求法院在判决中退还已经赔偿给郭某家属的5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2017年3月某日,陈某驾车行至通州区某路段时,将步行的郭某撞倒,导致郭某死亡。后经交管部分认定,此次事故陈某负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通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院诉讼期间,陈某积极赔偿了郭某家属5万元,获得了郭某家属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陈某积极赔偿的情节,对陈某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后,郭某的家属发现,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于是郭某的家属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0余万元。陈某在应诉时向法院提出,自己已经支付给了郭某家属5万元,希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其退还。

    法院在审理后发现,陈某是在刑事诉讼的环节向郭某家属支付的5万元,该5万元是为了获取郭某家属的谅解,争取从轻处罚。现陈某已经取得了法院从轻处罚的判决,若将5万元退还给陈某,于情于法都不合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郭某家属40余万元,同时驳回了陈某要求退还5万元的要求。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陈某在刑事诉讼中积极赔偿的5万元在民事诉讼中不应予以退还,理由如下:首先该笔款项的性质为赔偿而不是垫付,陈某在刑事程序中作为被告,积极进行赔偿,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获得法院从轻处罚的机会,由刑事判决书中的描述可知,陈某并没有事后向保险公司追偿的意思表示;其次陈某在刑事程序中向郭某家属支付丧葬费,支付的对象是郭某家属,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最后,民事侵权案件的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与“获得的赔偿”在数额上等量,法院认为“获得的赔偿”仅限于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的赔偿,而不应该将刑事案件中的赔偿计算进来。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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