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 > 帮助中心 >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家庭自用车辆网上接单后出险谁买单

    2016年9月29日,被保险人陈某某驾驶标的车(投保用途为家庭自用),在网约接单营运期间行驶至天津市某路段时,与三者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与三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就其车辆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标的车辆损失共计8485元。本案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利用家庭自用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服务,期间出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那么,擅自将家庭自用车改变为营运车辆,是否属于使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之一?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路线及时间均不固定、使用频率高,事故风险自然更高。因而,运营车辆的保费比家庭自用车辆要高得多。

    标的车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保险法》就赋予保险人法定免赔的权利,而不需要保险人证明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以上过程可以用逻辑学上的三段论推理概括如下:

    大前提(法律规定):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小前提(案件事实):本案中,被保险人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机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

    结论(判决结果):被保险人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版权所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津ICP备08000254号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429号

Copyright (C) Bohai Property Insurance Co. Ltd. 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