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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利用反欺诈平台拒赔倒签单案件-渤海财险内蒙古分公司

    2020年10月22日15时,被保险人胡某驾驶蒙A*号标的车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财经学院附近时,追尾前方三者车辆。渤海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查勘人员接到报案,在核实承保信息时发现出险时该车起保仅2天,案件存在倒签单欺诈风险。查勘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查勘,经勘查测量碰撞高度,对比碰撞痕迹,高度与损失痕迹吻合,初步判断事故真实发生,预估该案损失较大。

    据报案称,该事故发生在闹市区且在学校附近,查勘人员现场走访调查得知,周边群众反馈未在报案所述的出险时间时看到事故发生,且未在调取的周边监控中搜索到事故发生过程,该案件倒签单欺诈嫌疑增大。在未掌握该车辆保险欺诈直接证据前,查勘人员按照正常理赔程序前往4S店对三者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经与4S店多次沟通协商征得同意后,调取了店内监控视频,发现该事故车辆于10月19日已来该店维修。掌握到该线索后,查勘人员随即通过中保信“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该车辆于10月19日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有交强险出险报案索赔记录。渤海财险内蒙古分公司立即与该承保公司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协调,取得该案件事故现场照片、车辆4S店定损照片及报案抄单等材料,经对比发现与我司接报案的事故损失照片事实基本吻合。由此可推断,该被保险人驾驶标的车出险,三者车辆损失金额较大且出险时标的无商业三者险,故与三者车主串通在我司投保商业三者保险生效后重新报案。

    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后,渤海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联系被保险人,告知其保险欺诈行为已涉嫌违法,被保险人在我司查勘人员的劝诫下,最终签署《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列为保险欺诈罪。本案件中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再投保,保单生效后,谎报出险时间,将投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其行为告诫人们不要心存侥幸,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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