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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以案说法)酒驾猛如虎,切莫自讨苦

    案情回顾:

    2021年01月07日 21时50分,我司接到赵**报案称,其驾驶的标的车鲁R****在菏泽郓城县武安镇行驶中,由于道路结冰路滑撞在路边的房屋,车辆几近报废,墙体受损,无人员受伤。

    在接到报案后,我司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查勘。在现场我司仅看到一名男子,经了解,为肇事司机,而非车主,向其询问事故经过及有关情况后,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查,被撞围墙已坍塌,事故车辆受损非常严重,已达到报废状态,车辆受损痕迹符合此次事故特征,事故真实。

    看到现场惨烈的情况,我司工作人员心里有了疑问,在一个自己熟悉的路段,没有任何刹车痕迹就直接撞墙,气囊都弹出了,人还没有受伤?这与常理不符!工作人员再次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并扩延询问的内容,同时要求车主出面,详细的向车主和驾驶员说明隐藏事故真实情况进行保险索赔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车主交代,1月7日晚上,与朋友一起聚餐,因用餐地点与其居住地方较近,觉得自己喝酒开车没问题,便抱有侥幸心理,坚持自己开车回家,没想到半路上发生了车祸。提起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刹那,车主仍然心有余悸,他表示虽然对路况很熟悉,但在酒精的作用下,自己反应迟钝,发现车辆偏离路线时,已经来不及刹车,车辆直接撞上了路边的围墙,自己也受伤了。事故发生后,因害怕喝酒被发现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叫来其朋友向保险公司不实报案,谎称其朋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期获得赔偿。

    面对自己醉酒驾驶引发事故的行为,车主深感后悔,不要轻易尝试“酒驾”的滋味,害人终害己。

    温馨提示: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规定: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反法律法规,终究躲避不了法律的制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害人终害己。让我们牢记酒后驾车的危害,任何时候都不能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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