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 > 帮助中心 >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车辆统筹”保险等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吗?

    【案情简介】

    李先生有辆营运货车,前段时间保险到期后,自己没有在保险公司续保商业险,而是通过某运输公司渠道办理了车辆统筹保险。现在发生车辆事故后,发现这份统筹保险无法理赔,李先生无法接受。

    【案例分析】统筹车险原本泛指是汽车的统筹保险,指的是交通厅及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拥有的汽车数量,为其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缴纳了交通安全统筹费的汽车,在遭遇交通事故等损失时,可以从安全统筹费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随着营业货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逐渐出现一些名为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构,由这些机构共同收取不同车主费用,以共担车辆风险。但统筹车辆保险仅具有保险的部分性质,还存在以下风险: 一、投保容易,变更难。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统筹车辆保险是无法像正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而是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二、缺少统一标准。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不像保险公司一样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并且《保险法》及银保监会内也没有规定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时效和标准,对于何时理赔、赔多赔少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合同约定。三、不适用《保险法》条例。如果发生统筹车辆保险退保或理赔纠纷时,统筹车险是只能采用《合同法》,而非《保险法》。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若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也可能无法给予补偿。四、无法享受正规保险优惠。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但购买“交通安全统筹电子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保险提示】

    防骗提醒

    为防止理赔风险,我司提醒保险消费者,购买统筹车险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营销陷阱,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 | 太平洋产险安徽分公司) A6工作室(ID: fanbaoxianqizha)

版权所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津ICP备08000254号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429号

Copyright (C) Bohai Property Insurance Co. Ltd. 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