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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险企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等征求意见

    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12月1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以下简称“跨区域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自身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健全,制定了跨区域经营业务规范;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保险公司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内控制度健全,具备跨区域经营的管理能力;现有机构运转正常,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度代理手续费超过500万元等。同时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加强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人员管理和业务服务管理,对于未在扩展经营区域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总公司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管理跨区域经营地区的业务,确保业务服务到位,并建立异地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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