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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亮点逐一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之后,将在2017年10月1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全面系统地确定了中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关系到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被誉为民事体系中的“小宪法”。下面我们就来梳理下此次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

    1、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相关法条 对比: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解读:我国法原不承认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仅就胎儿继承问题上承认胎儿出生非死体的有权继承。本次《民法总则》规定,除遗产继承外,在接受赠与事宜上,胎儿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举是对生命权的尊重,胎儿不仅仅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更是一个新的生命,他/她的权 益当然也需要保护。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整为“八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相关法条对比: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解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监护制度的完善。

    A、被监护人:增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监护人:监护缺位,有关组织来补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C、意定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D、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应撤销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解读:民法总则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4、为个人信息安全筑高墙。

    相关法条对比: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5、网络虚拟财产成权利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告诉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课题做出了规定。

    6、“法律撑腰”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对比: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2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偿。

    解读:近些年,因见义勇为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民法总则》明确,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引入“好人法”条款让见义勇为者无忧,以法律助推道德建设。

    民法总则,看似神秘且“高大上”,实则贴近百姓生活,不仅接地气儿,还切实有效。要用新法维护自己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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