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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该当何为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近年来,经过保监部门与全体保险机构的共同努力,整个保险业的诚信意识不断增强,经营行为不断规范,行业形象明显好转。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相比,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一定差距。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险“国十条”指出,要“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并将“诚信规范”列为保险服务业的发展目标之一。保险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十条”相关要求,就需要全面梳理自身存在的不诚信现象与行为,深刻剖析各种表象背后的根源性原因,扎实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缺失表现形式复杂多变

      销售误导,欺诈客户。保险合同作为确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在表述上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些专业词汇,部分投保人很难完全理解和领会协议条款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险营销员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优势,片面夸大产品的保障功能,对除外责任避而不谈。或采用“杀熟”的做法诱使亲朋好友购买不实用或者不合适的产品,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影响。

      索赔难,理赔慢。理赔是保险产品使用价值的体现,是客户对保险产品预期的实现。当前,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欠佳,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在社会上形成了投保容易索赔难,理赔不及时、不规范的恶劣影响。有时为了争揽保费,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不进行严格审查,不注重承保质量。一旦出险,则不积极进行理赔,甚至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关系理赔”现象依然存在,有地位、有关系的保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大额赔付,而其他保户理赔则需多次往返,迟迟拿不到赔款。

    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由于我国保险产品的同质性强,差异性小,有些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为扩展业务,利用各种手段恶意诋毁同业;有些保险公司利用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从事违规经营;有些保险公司借助权力部门的力量发展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也给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企业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弄虚作假,违规失信。目前,在保险领域造假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保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向保监部门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文件资料,掩盖其偿付能力的不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完成利润考核指标,甚至存在压赔案、压赔款,等到次年再处理或给付的情况。投保人方面,有的投保人投保动机不纯,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增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有的投保人编造事故原因,伪造事故证据,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行业信用缺失缘何屡禁不止

      保险营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法》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但是,目前一些保险公司急于扩张业务,盲目扩大营销员队伍,在招聘销售人员时降低门槛,使大量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进入到营销员队伍。这些短期内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进入保险业后,展业时很容易出现不规范行为,甚至出现误导、欺诈客户的情况,最终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

    保险公司管理体制不足。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的发展模式都是“数量扩张型”,即以扩大保费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考核都是以业绩为主。在这种体制下,营销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推销保险,难免会诱发误导和欺诈保险消费者的行为。同时,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险公司疏于对营销员的管理,难以完全掌控其不诚信行为,客观上也助长了营销员展业时的不诚信做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薄弱。健全的信用体系机制会从制度上倡导诚实守信行为,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盈利机会,失信的人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约束,失信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治。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约束机制的软化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失信行为屡禁不止也就在所难免。

    监督管理不力。近年来,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对保险营销人员、保险机构以及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仍然缺乏有效的制度措施,缺乏科学合理的保险诚信考评指标体系和诚信监管机制,保险机构建立、完善诚信管理制度的紧迫性不足。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时不我待

    加强信用教育。保险机构要把发展信用文化、开展信用教育作为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保险员工的信用教育。大力倡导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理念,向员工宣讲“重信用、守信用”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要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信用教育。大张旗鼓地宣传重合同、守信用的参保企业和个人,使消费者了解保险信用所具有的双方互利性,做到信用告知,信用投保和信用索赔。

    完善保险诚信服务体系。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循规范的业务管理程序,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改变只重视保费收入、忽视售后服务的错误做法,逐步优化保险服务。要切实做好理赔服务,公开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公示理赔结果,重点解决理赔中服务差、投诉多、意见大等突出问题,以此提高保险的诚信度。

    强化诚信奖惩机制。要完善保险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适当奖励,促使市场主体严格按合同办事,全面履行业务职责,发挥诚信的正向激励作用。要结合保险执业证书注册登记、年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等项工作,加大对恶性竞争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惩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营销员等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加大其失信成本,逐步建立信用约束长效机制。

    加强保险诚信监管。保监部门要推进诚信制度建设,从政策法规和制度上防范和制止保险市场主体误导欺诈、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要从建立诚信监管体系出发,尽快建立保险诚信调查系统、诚信评估系统,进一步完善保险诚信监管信息,改进诚信监管手段,充分发挥诚信监管的作用。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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