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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颁布的重大法律与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从国家层面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中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为我国依法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利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虽然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决定等中都有反恐怖主义相关规定。同时,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但这些规定零散而不成体系,难以满足我国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有效解决了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相关法律规定不成体系,缺乏有效衔接的问题,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关于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完善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反恐怖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依法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了恐怖主义概念。《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明确了恐怖主义概念,其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从其概念中可以明了,恐怖主义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其政治目的性。从这一认识出发,就抓住了恐怖主义的本质,使其区别于一般暴力刑事犯罪,解决了民众、理论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认识上的不统一和误区。

    构建了反恐工作机制。恐怖主义活动以暴力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恐怖信息的传播造成民众的恐慌,直接影响原有正常社会秩序,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从其他国家和我国这些年反恐斗争来看,由于恐怖主义巨大威胁以及反恐工作的特殊性,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专门机构、人员和相应措施。《反恐怖主义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起立体式反恐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特别是还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职责,体现了我国依法打击恐怖活动的力度和决心。

    凸显出预防与防范重要性。《反恐怖主义法》立法原则即“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个人认为,反恐怖主义中的“标”为打击和惩治;“本”应该是预防和防范。通观反恐怖法,单从其条文分布,也可以清楚看出,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预防、防范的重要性。该法全文共97条,其中第三章安全措施和第四章情报信息就占了31条。应该说,反恐怖法这样的布局安排也是符合恐怖主义隐蔽性、有组织性的特点的。正是基于其这样的特殊性,加之对恐怖活动的打击与防范都是以情报获取为前提的,所以在反恐怖主义工作开展中情报信息这一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了情报收集的机构、范围、手段。另外,特殊条件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可采用技术侦察措施获取情报。这样的法律构架,符合目前国际社会“情报引导反恐”的反恐工作趋势。因为,只有把握在反恐怖主义活动中主动权和先机,把恐怖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在最大范围内减少恐怖主义活动带来的危害。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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