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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收购上市公司须用自有资金

    为避免违规使用保险资金、股东过度干预保险资金正常使用等违法乱象的出现,近日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则定下了“新规”。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运行7年后,2018年1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此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险资“举牌”、境外收购等近年来出现的险资运用新情况,根据办法要求,险资运用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险企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

    开展收购须用自有资金 海外采购难度提高

    近两年,部分险资激进地在二级市场上举牌引发了各方争议。肇始于2015年的万宝股权之争,掀起了这场险资频频举牌上市公司的高潮。不过,随着保监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即将启动实施,“宝万之争”这样的纷争场景将成为绝唱。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保险集团、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保险资金一般由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准备金构成,其中资本金是保险公司的运营资金,当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各种准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用来承担保险责任的资金。

    而准备金则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赔付责任准备的资金,是一种负债,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收购、股权投资时使用自有资金,意味着对于保险资金进行相关投资的资金来源要求更高,险企进行股权投资的可用资金范围将会被缩,未来险资投资将更加审慎,此举无疑会对股权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可进行股权投资

    可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虽然监管和处罚更加严格了,但险企的投资渠道增加了。《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首次提到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

    此外,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新增了“投资股权”、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设立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放宽了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减少了“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硬性规定,而改为成立一年以上。

    保监会对此表示,这主要是将近几年有益实践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包括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允许保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这些举措将切实加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有助于缩短中间环节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监管机构可行使险资监管权 处罚更严了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资金的管控力度越趋严格。根据《管理办法》,有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风险的,将被限制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保监会也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

    同时,派出机构也可以行使保险资金监管权,保监会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而现行的旧版规定,则只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了要求。除了限制资金使用外,险企违规使用资金后的后果也很严重,“机构”和“责任人”将双双处罚。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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