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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百科

保险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一、保险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一般权利

    ( 1)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2)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3)公平交易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消费者的特殊权利

    ( 1 )获取保险凭证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 2 )知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3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部分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

    ( 4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权利的时限为二年。保险人应对该类请求及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5 )收回部分保险费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6 )终止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 7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 8 )同意保单转让或者质押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9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如实告知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视情况承担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或者不退还保险费。

    3、通知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知的范围包括: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及地址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重复保险的。

    4、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5、施救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抢救期间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6、提供索赔证明资料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协助代位追偿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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