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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实名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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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销售流程,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车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根据《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市场主体为全青岛市内销售车险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车险产品包括在全青岛市销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保险。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车险产品时,应完整、准确记录保险合同当事人真实信息,主要包括:

    (一)客户身份类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个人客户手机号码等);

    (二)交易类信息,免责声明、投保、批改等资料签名;

    (三)其它信息。

    第五条 手机号码校验规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必需通过中国保信全国车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车险平台”)主动验证其名下手机号码,校验联系电话满足手机号的合理性和重复性:

    (一)合理性校验,长度必须为11位,仅允许为数字。

    (二)重复性校验,同一手机号对应不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个数总和不能超过3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进行手机号码校验。

    第六条 投保短信验证规则。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且被保险车辆为家庭自用车(车辆种类为六座以下客车或六座至十座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车主性质为个人的车辆),必需通过中国保信车险信息平台主动进行短信验证,通过短信验证后方可进入缴费环节,短信验证码发送的规则如下:

    (一)当投保人为个人时,不考虑被保险人,短信验证码发送给投保人;

    (二)当投保人为非个人、被保险人为个人时,短信验证码发送给被保险人;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进行手机短信验证。

    中国保信统一短信验证内容为:保险公司简称+六位验证码+投保人姓名+投保人证件号码后六位+车牌号码。

     

    第三章 收付费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承保车险业务时,应遵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也不得出具匿名保单或者假名保单。

    第九条 保险公司承保车险业务时,应当执行见费出单相关规定,保费应当一次性收讫。

    第十条 保险公司收付费信息系统应当识别和记录保费来方账户名称及账号信息,并自动与业务系统中的投保人信息进行核对。严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各种形式垫付保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现金支付等方式缴纳保费。

    投保人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方式缴纳保费的,应使用本人实名账户缴费,保险公司系统在见费出单时必需通过中国保信车险信息平台校验投保人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投保人一致。

    投保人通过现金支付的,保险销售人员应积极引导投保人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内办理投保,并对关键销售环节留存拍照资料。拍照资料至少包括两张照片,一张为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责声明这三类材料任意一份照片;另一张为照有营业场所的公司logo或名称和投保人手持身份证的正面照。照片资料要求附带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且能够清晰辨识面貌及身份证信息。

    照片资料应及时上传保险公司系统存证,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此规定将作为自律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今后自律检查中落实。

    第十二条 缴费实名校验必须获得支付者的书面授权。对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投保人本人签署青岛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书,向保险公司进行缴费账户校验的授权。授权书内容为:“本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因签订车辆保险合同需要采集、处理、传递和应用本人缴费账户等相关个人信息,向合法存续的第三方机构传递、查询或验证本人缴费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

    保险公司可通过投保单、免责条款、POS机提示、微信支付授权、支付宝支付授权、纸质授权书等方式,获得支付者签名的授权。保险公司应妥善保存客户授权书。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互联网投保和使用电子投保单的客户,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确保客户阅读和签署青岛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书和免责声明,保险公司可将客户授权书以电子版的形式增加在投保提示中。

    第十四条 对车主为自然人的,缴费实名认证规则如下:

    (一)投保人为自然人,且车主与投保人不一致,一个投保人最多只允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各4辆车;

    (二)投保人为非自然人的,一个投保人最多只允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各4辆车(超过4辆时,保险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中国保信运维服务平台”提交电子联系单,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提交中国保信进行特批处理);

    其中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公司营业执照,且要求租赁公司名称中含有“租赁”字样。

    挂靠车辆,仅针对个人货车或个人工程车,需提供挂靠公司营业执照和挂靠证明材料。

    (三)车主与投保人一致时,目前暂不限制交强险、商业险的投保数量。

    第十五条 对车主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意以下事项:

    (一)可由法人或负责人的银行卡代缴保费,保险公司需要留存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的委托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二)对公转账的,保险公司应在财务系统作保费到账确认。

    (三)保险公司可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升级核心系统,以随时查验确认客户实名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保险公司自行进行实名缴费验证。

    第十七条 出单后不得批改投保人名称过户车辆除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细则》有关工作要求,修订完善内部制度,升级改造业务系统,依法合规获取、记录、管理和使用客户资料。保险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合规要求,严禁保险从业人员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

    第十九条 协会将及时汇集各主体公司及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与建议,不断完善车险投保实名验证工作流程。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避免投诉与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二十条 青岛市车险承保手机号码短信验证和缴费实名认证系统上线后,本《细则》将作为《青岛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的一部分;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将按《公约》罚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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