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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宣传周】渤海财险提示:了解这些,权益在手

    买保险是大事,它不仅是一笔经济开销,更是关系到自身健康或财产的保障。因此,一定要对保险购买、索赔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充分了解,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一、条款要读细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一方面,大家要明确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另一方面,务必认真详阅保险责任条款,明确该产品保障范围,特别是合同中标明的“除外责任条款”,也就是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明确自身义务及应享权益,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争端,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退保需谨慎

    随着保险对人们生活的渗透,大家对于保险了解的愈加深入,考虑的角度也更加多元,购买保险后退保的人也越来越多,可能觉得自己购买的保险不合适,想要更换;可能是现金流紧张,不得已退保;也可能是因为已经购买的产品性价比太低,觉得亏了……,无论何种原因都要谨慎决定,因为退保大概率会有损失。

    保险合同一般都设置“犹豫期”,通俗理解是,买了保险后无条件反悔的期限,类似于我们网购时的“7天无理由退货”,像常见的重疾险、寿险等长期险都会设置犹豫期,一般为10-15天,这段时间可直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最多只会收取基础工本费,并将保费全部退还。而较为短期的意外险、车险则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如果过了“犹豫期”退保就要扣除手续费和部分保费,通常会有较大损失。就车险来讲,交强险除被保险车辆登记注销、办理停驶和经证实丢失三种情况是不予退保的;商业车险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重复投保、被保险车辆被转让、赠与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新车因质量问题被收回或不予上户的车,可以退保。注: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的车辆不能退保。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按天数办理退保的:退保金额=商业险保费÷365×(365-已投保天数)。

    三、“报销”有原则

    财产险(包括家财险、企业财产保险、车险……)尤其车险属于最典型的“报销型”保险产品。无论是车损、人伤还是第三方责任,讲究的原则都是实际损失的“报销”。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举例:价值15万的车辆,最高只能享受15万元的“报销”上限。如果涉及对方车辆赔付,或者第三方责任,也要考虑对方车辆的实际价值,需相关机构给出证明,指明赔付份额,再对这部分进行赔偿。总之,无论何种保险产品是要根据实际损失以保险价值为上限进行理赔,无法叠加保额,更不能重复理赔。

    四、代位可求偿

    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在发生事故产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车辆在事故中属于无责,而拒绝给付赔款的情况。其实这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是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

    代位追偿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力的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的同意,即只要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求偿权便自动转移至保险人。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五、维权需合规

     维权是每个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保险行业协会规定,保险投诉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应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合法受权人提出,若由不相关的第三方人员提起相关保单的投诉,监管部门是不会予以受理的,所以某些中介机构宣称的通过恶意投诉方式获利是行不通的。

    若保险消费者对保单或者保险公司的服务有疑问,建议直接联系对应的保险公司寻求解决办法,各大保险公司都设有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面临的问题和困扰,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切勿因一时的情绪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否则就会伤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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