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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闻 |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了改革目标,明确了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方案》的印发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成果,是顺应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案》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为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体制机制,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方案》。《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方案》对监管对象划分作了哪些改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我们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三、《方案》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四、《方案》对监管联动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五、《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

    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事项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7月16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依据银保监会“三定”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批示指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理顺监管体制机制、明晰监管职责分工,促进监管协同联动,全面提升监管质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审慎监管。以审慎监管为基础,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指标和风险数据,评估研判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维护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风险监管。突出风险导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处置风险事件。

    (三)分类监管。对机构主体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度。

    (四)联动监管。强调全国监管一盘棋,合理统筹系统监管资源,构建上下联动与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监管对象划分

    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具体划分见附件1。

    四、监管职责分工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一)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二)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见附件2)、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见附件3)。

    (三)按照公司分支机构分布确定协同监管局。协同监管局配合银保监会或属地监管局,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监管协同联动

    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有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建立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多方参与的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定期由承担监管主体职责的机关牵头召开联动会议,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完善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方位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内容、频率、流程等,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充分发挥银保监局贴近市场、熟悉情况的优势,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监管工作交由属地监管局或协同监管局承办。

    附件:1.监管对象划分

           2.市场准入退出监管职责

           3.除市场准入退出外的其他监管职责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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