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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科普(下)

    在上期的内容中我们了解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些基本信息,那么该法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预防,具体是如何体现的?让我们继续学习了解吧!

    11.《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出自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2.《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在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时,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财产。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出自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13.《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举报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出自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14.《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出自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15.《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出自第十八条第二款)

    16.《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有何限制性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出自第十二条)

    17.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在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如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出自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8.《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应履行哪些义务,不履行义务应承担哪些责任?

    履行的义务:一方面,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另一方面,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承担的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出自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19.《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已判处刑罚的人员是如何预防再犯的?

    (1)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2)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3)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4)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出自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0.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2)公安机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核查阶段,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3)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4)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从宽处罚情形。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异地执行刑罚。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严格适用减刑和假释。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6)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出自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经过两期的学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相信大家已经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最后,让我们一起喊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口号:

    反有组织犯罪,建设平安社会,你我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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