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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二)

    十、《反有组织犯罪法》对预防和治理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有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出自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出自第七十二条)

    十一、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如何防范、处理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出自第二十一条)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出自五十条)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出自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出自第七十五条)

    十三、《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如何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自第七十三条)

    十四、《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了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出自第五十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出自第六十七条)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出自第六十九条)

    十五、《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出自第三十四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出自第四十五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出自第四十六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出自第四十七条)

    十六、哪些涉案财产可以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出自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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