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车辆与三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上人员1死1伤。交警现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李某为醉酒驾驶,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并将其控制直至酒醒。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李某因醉酒驾驶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吊销其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同时,“醉酒驾驶”免除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所以李某既要承担对死者家属及伤者的高额赔偿,又要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酒后驾驶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不仅影响自身家庭安稳,同时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渤海财险提醒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纪守法靠大家,平安你我他。
——渤海财险四川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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