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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风险提示

以案说险: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夏某委托中介刘某某办理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事务,保险公司根据夏某、刘某某提供的投保相关资料出具保险单。2023年4月5日,夏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承保车辆出险。4月7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勘后发现,实际出险车牌为浙BNXXXX,而非投保时所记载的新ANXXXX车牌,实际行驶证与投保时提供的行驶证信息不符。2023年5月6日,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夏某签订的保险合同。

    经法院调查,夏某委托保险中介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在投保时故意提供伪造的行驶证,隐瞒真实投保信息,从而使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保险合同,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也已构成欺诈,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对于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中,投保人故意隐瞒投保车辆的真实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且保险公司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例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风险提示】

    对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投保标的、车辆、驾驶人员等真实信息,对保险公司询问应如实回答,避免在事故发生后因未如实履行上述义务而对保险理赔产生影响。

    ——渤海财险新疆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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