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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教育宣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一、关于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二、常见的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在“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中列举:

    (1)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2)理赔附加限制条件,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时指定修理厂及相关产品等。

    (3)在网络销售中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

    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某人寿保险公司在销售健康保险产品过程中设置条件强制搭售其他保险产品,被监管部门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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